明清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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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道教

明代道教可劃分為前後兩段,即以明世宗為界。世宗之前,道教尚能得到統治者扶持,在上層社會有一定地位,特別是在明世宗時,受到尊崇,道教一度興盛(主要是正一道)。世宗之後,道教與統治者的關係日漸疏遠,社會地位下沉,加之自身不能作調適更新等原因,道教在組織規模、教理教義等方面走向衰微。

明代統治者的態度

明太祖朱元璋立國後,制定了以儒教為主、三教並用的政策。他運用道教來證明其君權神授,並對正一道優禮扶持。明成祖朱棣繼續尊崇正一道,尤其崇奉真武神,大建武當山宮觀,使武當道教興旺起來。明代皇帝中最為崇道的當數世宗,可與唐玄宗、宋徽宗媲美。他喜愛道教齋醮,尤愛建醮時所奏的青詞,甚至以此提拔官員,出現所謂青詞宰相,如有名的奸相嚴嵩即以青詞起家,終至進入內閣。世宗又寵信道士,對龍虎山上清宮道士邵元節優禮有加,封為真人,領道教事。對邵元節推薦的道士陶仲文更授以「神霄保國宣教高士」,領道教事,並特授少保、禮部尚書,加少傅,尊之為師。世宗還迷信道教方藥和各種方術,希望以此求長生,並對進方藥方術者封官賞賜。繼世宗之後的穆宗,對道教予以抑制,革去正一真人名號,奪其印,改為上清觀提點。到神宗時,又恢復正一真人名號,但天師地位已遠不如前。明世宗之後,統治者對道教的崇奉日漸降溫。

道教管理機構

明王朝在尊崇道教的同時,也加強了對道教的管理,建立起更為完善的機構,以強化對道教的約束。明洪武元年(1368年)立玄教院,洪武十五年(1382年)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改置道錄司,掌天下道教。道錄司設左右正一、演法、至靈、玄義等官各二人,其中正一官品最高,為正六品,顯示出明室對正一道的器重。地方上則設道紀司、道正司、道會司管理道教。這些機構的官員都由道行高潔、精通經戒的道士擔任,負責檢束道士行為,核實道觀和道士名數,道士申請度牒(道士身份證)等工作。管理機構的健全,使道教的發展處於政府的嚴格控制下。

全真與正一的不平衡發展

在明朝政府尊崇和控制下的道教,其發展是不平衡的。正一道受到重視,其政治地位高於全真道。明太祖朱元璋認為,全真道修身養性,獨為自己,正一道益人倫,厚風俗,對於穩定社會「其功大矣」。由於這樣的認識,統治者更注重扶植正一道,正一道因此而較全真道興旺。第四十二代天師張正常以預告朱元璋「天運有歸」後被命掌天下道教事,由道教一派的首領升格為掌管整個道教。第四十三代天師張宇初繼領道教事,授「正一嗣教道合無為闡祖光範真人」,並詔命編修道教書。宇初博學能文,著書較多,所撰《道門十規》針對當時道教積弊,提出清整之方;所著《峴泉集》講論天人之學以及老子之學與內丹道的關係,將內丹與符籙統一起來。此後歷代天師都領道教事,地位甚高,除此之外,很多正一派道士受明室尊崇封賜,如劉淵然、邵元節、陶仲文等。明中葉以後,正一道由於道流素質低、對教理教制無建樹等自身因素,加之統治者的疏遠,在上層社會的地位日漸衰落,社會影響也減弱,組織發展停滯。

全真道因與元室關係密切,加上明室起自南方,器重正一道的社會功用,故在明代主要活動於民間。明初全真道士最著名的是張三丰,關於他的傳說民間流傳很多,明太祖、成祖都曾多次派人尋訪不得。以後英宗封之為「通微顯化真人」,憲宗封「韜光尚志真仙」,世宗加封為「清虛元妙真君」。明代武當山全真道較引人注目,成為全真道以後發展的基地之一,如清代四川青城山的全真道龍門支派碧洞宗即由武當山傳來。除張三丰外,明代全真道很少有影響的高道,受明室封賜者更少,與正一道士的顯貴形成對照。政治上的失意,使全真道士更能集中精力拓展內丹學,創立了新的學派如東派,出現了博採眾家之說的內丹學著作《性命圭旨》。明代全真道表面上沉寂,實際上卻在民間活動,積累能量,為清代全真龍門派的中興打下了基礎。

清代道教

清代統治者的態度

清代統治者對道教缺乏信仰和了解,為籠絡漢人,政治上也利用道教,但由於當時道教和民間秘密宗教、秘密會社的關係密切,故對道教嚴加防範,以防其「蠱惑愚眾」。順治要求正一道「不得惑亂愚民」,對全真道在北京的闡教活動予以支持。康熙認為長生久視於世道無補,求方藥是愚蠢的,對正一道首領照例行封賜。雍正提倡三教各有所長,缺一不可,故對道教的功用也給予肯定,優禮天師後嗣及龍虎山道士婁近垣

從乾隆起,清廷對道教活動的限制日趨嚴格,道教的地位不斷下降,組織發展基本停滯,教理教義毫無創新。乾隆將正一道的組織發展限制在龍虎山,禁止到其他地方傳道授籙,又將正一真人的品秩由二品降至五品,道光時更下令停止正一真人上京朝覲,正一道與統治者的關係被隔絕。但正一道在民間,其活動還在進行,對民眾生活的影響還是有的,並向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中傳播。

全真道的中興

全真道在明代默默無聞,入清以後,全真龍門派第七代律師王常月為中興本派進行了大量活動,使龍門派實力增加,出現中興氣象。王常月的闡教活動,不僅發展了為數不少的教徒,而且爭取到了清室的庇佑和支持,並進一步擴大了全真道傳播的地域範圍,使龍門派擴展到南方,江浙、武當、四川都有龍門弟子的身影。

王常月以強化戒律來規範道徒行為,使之合乎統治者要求,又將內丹修煉與戒律結合起來,要徒眾明心見性,以心性持戒,自覺守持戒律,從而「戒行精嚴」。經王常月中興的全真龍門派,既符合清廷口味,又給一些明遺民提供了精神安撫,起到了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王常月之後,全真龍門派進一步發展,在南北等廣闊地域傳播。在江浙,龍門弟子日益增多,又相繼分衍出一些龍門支派,一派興盛之景。許多文化素養較高的士大夫加入教門,成為中興龍門的骨幹,有些道士如龍門派第十一代宗師閔一得著述甚多,對道教思想作了闡發。江浙地區龍門派在發展中又逐漸與正一道相融合,透入到世俗日常生活中。在江西南昌西山,淨明道的祖庭,龍門派支系也在傳衍。在湖北武當山,龍門派的傳播更為盛大,學道者百餘人,其中一些後來又先後去河南、山西、四川、陝西等地傳衍龍門派。直到今日,全真龍門派仍是道教中勢力較大的一派。

可以說,明清兩代正一道和全真道的地位角色正好作了個轉換,明代正一道較活躍,比較受統治者器重,到了清代則是全真道較興旺,較受統治者青睞。而總的說來,道教在官方的地位走下坡路,在民間和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則仍在傳衍,伴隨著華人向海外的移民,台港及東南亞都能發現道教的蹤跡。

道教走向民間

一般認為,道教歷史走到明清這一步,已成強弩之末,特別是明中葉以後,道教已衰微。實際上,這是道教從組織上、教理教義上所表現出來的現象,在這些方面的確沒有新的建樹和發展,很不景氣。然而,道教對社會生活的滲透力,與民情風俗的結合,似乎卻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這從明清乃至民國的小說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起自民間的道教,此時又出現一個回歸民間的過程,這從其與明清民間秘密宗教的關係中可以透視到。

道教從產生之初便是種民間宗教,以後發生分化,其主體經改造成為官方宗教,但仍有一部分道士和道派活躍於社會底層,表現為民間宗教的形式,如南北朝以「李弘」名義組織的起義。到宋元時,道教與民間秘密宗教仍有關係,如明教即是摩尼教傳入中國後與道教結合發展而成的秘密宗教,尊太平道張角為教主,宋代方臘起義曾加以利用。進入明清時代,道教在組織、教理上日趨衰落,新的民間秘密宗教興起,便大量吸取道教的內容與形式以充實自己,而道教的很大一部分也趨於民間宗教化。明清兩代北方廣為流傳的紅陽教即與道教有密切關係。清代紅陽教的許多經卷,曾由道教宮觀刊刻印刷,道士對這些經卷不僅妥善保管,而且在官方追查時將其秘密轉移。紅陽教全名是「混元紅陽教」,其「混元」二字即取材於道教教義,道教祖師老子曾被宋真宗封為「混元上德皇帝」。紅陽教所推尊的最高神「混元老祖」也與道教有關,其所供奉的神當中就有三清、玉皇、真武、全真、清微等道教神仙,所奉經典中也有道教經典。紅陽教注重建壇誦經,善於作齋醮,其經卷多為供齋醮用的經懺,這些都受到道教影響。明清時代的黃天教也深受道教影響,是個以外佛內道為特徵的民間宗教。黃天教早期經書中貫穿一條修煉內丹長生的主線,這正是對宋元道教內丹道修煉宗旨的繼承。明代統治者以正一道為正宗,全真道失勢,一部分便轉向下層社會,與民間宗教合流。黃天教吸取了全真道的部分教義,也講究性命雙修,並以兼修性命作為結丹出神的條件。全真道三教合一的思想對黃天教也有很大影響。可見,明清時道教與民間秘密宗教有許多內在的聯繫,道教底層的一部分或某些道派的一部分在不同程度上民間宗教化了。道教的衰落具體地表現為在上層社會的衰落,士大夫信仰道教者極少,道教自身的文化素質下降,高道鳳毛麟角,這樣一來,道教在下層民眾中默默無聞的流傳,融進民情風俗,給人衰落不振的印象。

回歸民間的道教,與百姓的日用生活更趨緊密,尤其在農村,不少習俗與道教有關。明清的歲時節令也多與道教相關,從清人《帝京歲時紀勝》、《燕京歲時記》等著作中,可以看到北京地區的歲時節令和風土習俗出自道教信仰。比如農歷正月十九的燕九節,即為紀念長春真人丘處機的節令,這一天,北京居民雲集白雲觀,希望與丘神仙相會。又如農歷二月十五太上老君聖誕日,禁止屠割,各道觀立壇設醮,開講《道德經》等等。都表明道教在一般百姓生活中有較強的活力,道教的一些儀式成為民眾的日常活動。上述清人著作記述的雖是北京地區情況,但舉一反三,從中可窺全國的面貌,看見道教對民眾社會生活的影響。

從明清道教與民間秘密宗教的關係和滲透民情風俗這兩方面的情況看,不能籠統地講道教衰落了,而應作具體分析,說明道教在社會上層與下層的不同發展趨勢。

參考資料

  1. 任繼愈主編:《中國道教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十六至十九章
  2. 卿希泰主編:《中國道教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1995),第三卷第十章、第四卷第十一章。
  3. 牟鍾鑒等:《道教通論--兼論道家學說》(濟南:齊魯書社,1991),中編,第551至582頁,
  4. 李養正:《道教概說》(北京:中華書局,1989),頁18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