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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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法,一詞在漢語中既可指宣講教義之活動本身,亦可指傳佈教義之外在方式,明代以後還曾作為道教官職之一種。該詞的具體使用情況如下:

  1. 宣講教義之活動本身,如唐代劉知幾《史通》〈論贊〉言:「亦猶文士制碑,序終而續以銘曰;釋氏演法,義盡而宣以偈言。」唐代李深〈遊爛柯山〉詩又曰:「安禪即方丈,演法皆寂滅。」明代單本《蕉帕記》〈揭果〉則載:「那日演法之時,天曹便欲誅戮。又虧長春子求饒,留汝性命。」道教授籙或傳戒儀式中,也需由三師(傳度師、保舉師、監度師)分別給入道弟子講經、說戒、演法,並需舉行隆重科儀法事。
  2. 傳佈教義的外在方式,如清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一載:“喇嘛一教,較浮屠、天方尤為誕罔……其演法則有‘跳布劄’、‘放烏’、‘卜藏’諸技。”
  3. 明代道錄司所設官位,如據《漢天師世家》及《天皇至道太清玉冊》等記載,明代官方曾令各路設道錄司、州設道正司、縣設威儀司,且允許道錄司設置左右「正一」(正六品)、左右「演法」(從六品)、左右「至靈」(正八品)、左右「玄義」(從八品)等官員。

參考文獻

  1.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香港:商務印書館,2002)。
  2. 《天皇至道太清玉冊》,見《道藏》,第36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