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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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法,一词在汉语中既可指宣讲教义之活动本身,亦可指传布教义之外在方式,明代以后还曾作为道教官职之一种。该词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 宣讲教义之活动本身,如唐代刘知几《史通》〈论赞〉言:“亦犹文士制碑,序终而续以铭曰;释氏演法,义尽而宣以偈言。”唐代李深〈游烂柯山〉诗又曰:“安禅即方丈,演法皆寂灭。”明代单本《蕉帕记》〈揭果〉则载:“那日演法之时,天曹便欲诛戮。又亏长春子求饶,留汝性命。”道教授箓或传戒仪式中,也需由三师(传度师、保举师、监度师)分别给入道弟子讲经、说戒、演法,并需举行隆重科仪法事。
  2. 传布教义的外在方式,如清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一载:“喇嘛一教,较浮屠、天方尤为诞罔……其演法则有‘跳布札’、‘放乌’、‘卜藏’诸技。”
  3. 明代道录司所设官位,如据《汉天师世家》及《天皇至道太清玉册》等记载,明代官方曾令各路设道录司、州设道正司、县设威仪司,且允许道录司设置左右“正一”(正六品)、左右“演法”(从六品)、左右“至灵”(正八品)、左右“玄义”(从八品)等官员。

参考文献

  1.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香港:商务印书馆,2002)。
  2. 《天皇至道太清玉册》,见《道藏》,第36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