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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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10條規定了監院及住持任期為每屆5年,可連選連任一屆。若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常住在宮觀裡的道徒的同意,方可延長任期一屆。不過若監院或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提前離職。原則上,宮觀監院和住持一職並不接受年齡為75歲以上的道眾所申請,同時,住持不得兼任其他宮觀的主要教職。 | 此外,第10條規定了監院及住持任期為每屆5年,可連選連任一屆。若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常住在宮觀裡的道徒的同意,方可延長任期一屆。不過若監院或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提前離職。原則上,宮觀監院和住持一職並不接受年齡為75歲以上的道眾所申請,同時,住持不得兼任其他宮觀的主要教職。 | ||
==原文== | ==原文== | ||
− | + | '''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教制建設,促進宮觀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教職,是指道教宮觀的方丈、監院和住持。 | |
− | + | ''' 第三條:''' 擔任方丈須具備以下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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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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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 ) 信仰堅定,品行端正,戒行精嚴,辦事公 道, 品德服眾,威儀可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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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四 ) 年齡40歲以上, 出 家20年 以上, 身體健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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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熟悉 道教 全真經典科儀,具有較高 的 道學素養,能夠講經說法 、 主 持 法 務 活動; | |
− | + | (六) 持 有 道 教教職人員證書 。 | |
− | + | ''' 第 四 條 :''' 擔任監院、住持 須具備以下條件: | |
− | 第十二條:監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宮觀的監院、住持。有特殊情況需要兼任其他宮觀監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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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信仰堅定,品行端正,戒行精嚴,辦事公道,待眾謙和,品德服眾,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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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年齡30歲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體健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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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畢業於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學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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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熟悉道教經典科儀,具有較高的道教素養,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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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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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方丈的職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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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弘揚道法,傳承戒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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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範、律門之綱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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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指導參玄修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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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督察本宮觀管理組織的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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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監院、住持的主要職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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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組織開展教務活動,主持宮觀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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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弘揚道法,純正道風,引導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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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貫徹執行宮觀規章制度,加強宮觀管理,辦好宮觀自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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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負責保護好宮觀文物和建築設施,維護宮觀周圍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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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維護宮觀和常住道眾的合法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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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引導宮觀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弘揚道教優良傳統和優秀文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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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宮觀禮請方丈,須經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協商提出人選,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後,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完成備案程序後,方可舉行升座儀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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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宮觀選任和禮請監院、住持,應堅持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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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該宮觀前任監院、住持或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提出人選,經當地道教協會審查後,提交該宮觀常住道眾進行民主評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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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監院、住持人選經宮觀常住道眾民主評議獲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由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道教協會審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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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當地道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由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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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完成備案程序後,方可舉行升座儀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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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中國道教協會直屬宮觀的方丈、監院、住持人選,由該宮觀報中國道教協會同意後,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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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條:'''監院、住持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所在宮觀常住道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延長任期一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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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條:'''75歲以上的教職人員,原則上不新擔任宮觀監院、住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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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二條:''' 監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宮觀的監院、住持。有特殊情況需要兼任其他宮觀監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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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監院、住持接受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宮觀常住道眾和道教協會的監督。監院、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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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政策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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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違犯道教戒律和宮觀規章制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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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散佈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言論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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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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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宮觀重大事務不按民主程序辦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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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揮霍宮觀財產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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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誡的決定,由該宮觀所在地道教協會會長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宮觀所在地道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宮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並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中國道教協會直屬宮觀監院、住持撤銷職務的決定由中國道教協會作出,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註銷其備案。 | 勸誡的決定,由該宮觀所在地道教協會會長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宮觀所在地道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宮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並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中國道教協會直屬宮觀監院、住持撤銷職務的決定由中國道教協會作出,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註銷其備案。 | ||
− | + | ''' 第十四條:''' 方丈任職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道教戒律,對其懲處的決定由中國道教協會作出。須撤銷職務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註銷其備案。 | |
− | + | ''' 第十五條:''' 監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提前退居。 | |
− | + | ''' 第十六條:''' 監院、住持離職,應當經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道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 | |
− | + | ''' 第十七條:''' 監院、住持正常離職或者提前退居後,由所在宮觀或當地道教協會妥善安排。 | |
− | + |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 |
− | + |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
*[http://www.taoist.org.cn/getDjzsById.do?id=1655 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 | *[http://www.taoist.org.cn/getDjzsById.do?id=1655 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 |
2017年8月24日 (四) 13:40的最新版本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是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于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8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其后于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主要是对宫观内方丈、监院和住持3种“主要教职”的任职作出规定。
内容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共有1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了方丈、监院和住持3个“主要教职”的应具备的条件,第6条规定了这些“主要教职”的职责,而第7至第9条规定了这些“主要教职”的选任方法。
此外,第10条规定了监院及住持任期为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一届。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常住在宫观里的道徒的同意,方可延长任期一届。不过若监院或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离职。原则上,宫观监院和住持一职并不接受年龄为75岁以上的道众所申请,同时,住持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主要教职。
原文
第一条: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
(三)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已受戒或受箓;
(四)年龄30岁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六)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七)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五条: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指导参玄修持;
(四)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八条: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的方丈、监院、住持人选,由该宫观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所在宫观常住道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延长任期一届。
第十一条: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监院、住持。
第十二条: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监院、住持撤销职务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四条:方丈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教戒律,对其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须撤销职务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五条: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六条: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监院、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