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錄司”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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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錄司''' 是明、清兩 中央 政府管理 全國 道教事務的機構。 設於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設 左、右 正一 各一人 ,正六品 ,左、右 演法 各一人 ,從六品 ,左、右 至靈 各一人 ,正八品 ,左、右 玄義 各一人 ,從八品 道錄司在地方上另設有派出機構,在 有''' 道紀司''', 置'''都紀''' 、副紀各一人, 有''' 道正司''', 置''' 道正''' 一人, 有''' 道會司''', 置''' 道會''' 一人。道錄司官職由政府委任「精通經典,戒行端潔」的[[ 道士]] 擔當,主要職能是掌管道籍、發給[[ 度牒]] ,以及檢束道士恪守[[戒律]][[ 清規]] 並處理違犯者。<ref>《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四:「置僧道二司在京,曰僧錄司、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設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道錄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從六品,左、右至靈二人,正八品,左、右玄義二人,從八品。府曰……道紀司,掌本府道教,都紀一人,從九品,副紀一人,未入流。州曰……道正司,道正一人。縣曰……道會司,道會一人,俱未入流。凡天下府、州、縣寺觀僧道名數,從僧錄道、錄二司核實而書於冊,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給吏牘,以僧道為之,仍以佃戶充從者。凡各寺觀住持有缺,從僧道官舉有戒行通經典者送僧錄道錄司,考中具申禮部,奏聞方許。州、縣僧道未有度牒者,亦從本司官申送如前考試,禮部類奏出給。凡內外僧、道二司,專一檢束天下僧道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理之,有司不得與焉。若犯與軍民相干者,方許有司懲治。」</ref>清 明制 設道錄司, 直到 清亡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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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Daohui of zhijiang County.jpg|200px|thumb|right|清代晚期一部鈐有「枝江縣道會周元妙鈐記」的《[[天壇玉格|先天傳度天壇玉格職品]]》。]]'''道錄司''' ,中國古 代政府管理道教事務的 官署 機構。 早在北周時期,曾有官署名曰「道錄院」。宋代曾設置「左右街道錄院」掌管道教事務,先隸屬鴻臚寺,政和六年(1116年)改屬秘書省。金代為管理道教事務,曾「於帥、府置司,正曰道錄」。元代沿 設於 各路,掌管所屬道人,以道錄為長官,下設書吏、公使人等。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 朱元璋詔令天下,中央置道錄司總領其教,為掌管道士之最高機構,隸屬於禮部,負責頒發道官度牒、總理天下道人;其下府設道紀司,州設道正司,縣 道會司,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網路層次似的道官機構。道錄司的道官有 左、右正一各一人,左、右演法各一人,左、右至靈各一人,左、右玄義各一人。 其下各 府道紀司 、副 紀各一人, 州道正司設道正一人, 縣道會司設道會一人。 道錄司總負責道內住持的選任,度牒的發放,道士名籍冊和天下宮觀花冊,定期匯總編制,上報禮部祠府。道錄司的道官一般需由「正一真人」(天師)推薦、禮部及吏部勘議、皇帝親自任命,其職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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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正一」掌管道印,發放道士度牒,任命宮觀主持,兼負責道徒的終業教習,正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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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演法」負責道經文典的抄寫、刻印,平日則協理左正一教習經文等事,從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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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至靈」負責輔導經典的學習,解釋經義,解答道徒的疑難,正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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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玄義」負責道眾日常戒律的檢查,教導道徒恪守清規,處罰犯戒的道士,從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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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錄司官職由政府委任「精通經典,戒行端潔」的道士擔當,主要職能是掌管道籍、發給度牒,以及檢束道士恪守[[戒律]]清規並處理違犯者。<ref>《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四:「置僧道二司在京,曰僧錄司、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設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道錄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從六品,左、右至靈二人,正八品,左、右玄義二人,從八品。府曰……道紀司,掌本府道教,都紀一人,從九品,副紀一人,未入流。州曰……道正司,道正一人。縣曰……道會司,道會一人,俱未入流。凡天下府、州、縣寺觀僧道名數,從僧錄道、錄二司核實而書於冊,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給吏牘,以僧道為之,仍以佃戶充從者。凡各寺觀住持有缺,從僧道官舉有戒行通經典者送僧錄道錄司,考中具申禮部,奏聞方許。州、縣僧道未有度牒者,亦從本司官申送如前考試,禮部類奏出給。凡內外僧、道二司,專一檢束天下僧道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理之,有司不得與焉。若犯與軍民相干者,方許有司懲治。」</ref>清 朝基本延用 朝的管理體 ,唯中央道錄司 設道錄司 一人為首長 領導左、右正一以下八人。一九一一年 王朝滅 亡後 ,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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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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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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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文獻==
*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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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卡:〈明朝設立了哪些道官制度〉,見《茅山道教文化網》(http://www.msdy.org)。
* 《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職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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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起煒、徐光烈等:《中國歷代職官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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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太祖實錄》 卷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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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史稿》 卷一百三十五 《職官志》。

2016年1月16日 (六) 16:19的最新版本

清代晚期一部钤有“枝江县道会周元妙钤记”的《先天传度天坛玉格职品》。

道录司,中国古代政府管理道教事务的官署机构。早在北周时期,曾有官署名曰“道录院”。宋代曾设置“左右街道录院”掌管道教事务,先隶属鸿胪寺,政和六年(1116年)改属秘书省。金代为管理道教事务,曾“于帅、府置司,正曰道录”。元代沿设于各路,掌管所属道人,以道录为长官,下设书吏、公使人等。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朱元璋诏令天下,中央置道录司总领其教,为掌管道士之最高机构,隶属于礼部,负责颁发道官度牒、总理天下道人;其下府设道纪司,州设道正司,县设道会司,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网路层次似的道官机构。道录司的道官有左、右正一各一人,左、右演法各一人,左、右至灵各一人,左、右玄义各一人。其下各府道纪司分设正、副都纪各一人,各州道正司设道正一人,各县道会司设道会一人。道录司总负责道内住持的选任,度牒的发放,道士名籍册和天下宫观花册,定期汇总编制,上报礼部祠府。道录司的道官一般需由“正一真人”(天师)推荐、礼部及吏部勘议、皇帝亲自任命,其职能如下:

  • 左、右“正一”掌管道印,发放道士度牒,任命宫观主持,兼负责道徒的终业教习,正六品。
  • 左、右“演法”负责道经文典的抄写、刻印,平日则协理左正一教习经文等事,从六品。
  • 左、右“至灵”负责辅导经典的学习,解释经义,解答道徒的疑难,正八品。
  • 左、右“玄义”负责道众日常戒律的检查,教导道徒恪守清规,处罚犯戒的道士,从八品。

道录司官职由政府委任“精通经典,戒行端洁”的道士担当,主要职能是掌管道籍、发给度牒,以及检束道士恪守戒律清规并处理违犯者。[1]清朝基本延用明朝的管理体制,唯中央道录司设道录司一人为首长,领导左、右正一以下八人。一九一一年清王朝灭亡后,该机构废除。

注释

  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四:“置僧道二司在京,曰僧录司、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设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道录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从六品,左、右至灵二人,正八品,左、右玄义二人,从八品。府曰……道纪司,掌本府道教,都纪一人,从九品,副纪一人,未入流。州曰……道正司,道正一人。县曰……道会司,道会一人,俱未入流。凡天下府、州、县寺观僧道名数,从僧录道、录二司核实而书于册,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给吏牍,以僧道为之,仍以佃户充从者。凡各寺观住持有缺,从僧道官举有戒行通经典者送僧录道录司,考中具申礼部,奏闻方许。州、县僧道未有度牒者,亦从本司官申送如前考试,礼部类奏出给。凡内外僧、道二司,专一检束天下僧道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理之,有司不得与焉。若犯与军民相干者,方许有司惩治。”

参考文献

  1. 王卡:〈明朝设立了哪些道官制度〉,见《茅山道教文化网》(http://www.msdy.org)。
  2. 沈起炜、徐光烈等:《中国历代职官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3.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四。
  4. 《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职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