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辦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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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於一九九二年制訂的管理散居正一派道士的辦法,全稱為《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試行辦法》。當時的中國道教協會認為:正一派道士為數眾多,他們歷來散居的生活方式以及缺乏管理的現實狀況,使得很多地方正一道士的活動出現了與佛教、民間信仰及所謂「封建迷信」等分不清的弊病。為了維護道教的聲譽,保障合法的宗教活動,分清道教和「封建迷信」的界限,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中國道教協會於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浙江杭州召開了部分地區「關於散居道士管理問題」的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提出了《加強對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的幾點意見》,以便切合實際,加強管理工作,保證宗教活動穩定化。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中國道教協會又在第五屆代表理事會上討論、修改並通過了《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試行辦法》。這個《辦法》共有十二條,主要內容為:

  1.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守法,且皈依「道、經、師」三寶,有正一法派師承關係,能背誦〈祖師寶誥〉和早晚功課經,能從事正一派日常壇醮儀典,能遵守道門規戒。
  2.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當地縣以上(含縣)道教組織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考核、審查、認可,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由中國道教協會統一製作的道士證。
  3. 散居正一派道士可參加當地道教管理組織,尚未成立道教管理組織的地方,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可成立道教管理組織。
  4. 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在經政府批准開放的道教活動場所(包括全真道道教宮觀和活動點)參加活動,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或活動點。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在本地區道教組織領導下,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分片確定活動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5. 散居正一道士按正一科儀規範,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的誦經、早晚功課、舉行香供、齋醮、作道場等儀式,屬正常宗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扶乩、跳神、算命、看相、抽籤、趕鬼、看風水等危害社會和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動,必須禁止。按照道教傳統習慣,信教群眾邀請道士到家裡進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動的,必須經當地道教組織批准。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原則。
  6.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組織可以接受信教群眾的佈施,用於宗教活動場所的維修和道教組織開展教務活動,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眾和海外僑胞索要財物,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加條件的捐贈。
  7. 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向道教組織交納會費,具體辦法由各地道教組織制訂。會費收入主要用作維修宗教活動場所和開展教務活動。
  8. 道教組織對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違法活動,應及時加以制止,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應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證,並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9. 散居正一派道士應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這個《辦法》的制訂意義重大,不僅體現了當時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進一步落實,還保障了合法宗教活動的正常化。

參考文獻

  1. 李養正:《當代中國道教(1949—1992)》(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
  2. 中國道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試行辦法》,北京:《中國道教》,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