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是中國道教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於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9次全國代表會議通...”
'''《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是[[中國道教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於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9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本辦法旨在規範全真派的[[冠巾]]儀式。
==原文==
'''第一條''':為繼承道教傳統,加強冠巾活動管理,規範冠巾儀式,根據《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以及《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冠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皈依「道、經、師」三寶,能嚴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規戒;

(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識;

(四)本人須常住宮觀,並獲度師(即師父)和所在宮觀同意;度師已羽化的,需所在宮觀同意;

(五)出家住宮觀學習二年以上,能習誦道教《[[早晚功課經]]》。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學道之士,可以向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全真派宮觀申請冠巾。申請冠巾由本人書面提出,度師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宮觀推薦。度師已經羽化的,需所在宮觀出具推薦函。

'''第四條''':原則上不跨省申請冠巾,因本地條件所限,確需跨省申請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宮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出具同意證明,冠巾宮觀進行核驗;本人常住宮觀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的,由中國道教協會出具同意證明。

'''第五條''':全真派冠巾活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主辦,符合條件的宮觀承辦。

'''第六條''':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二)有合格的[[冠巾師]]、[[攏發師]]和[[引進師]]等三師人選;

(三)能如法如儀舉辦冠巾儀式。

'''第七條''':「三師」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領受[[三壇大戒]];

(二)滿發、大領,有良好的全真派風範,威儀可法;

(三)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儀,具有一定的道教學識;

(四)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八條''':「三師」人選由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提出,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核准後禮聘。

'''第九條''':宮觀承辦冠巾活動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宮觀應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協會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

(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對申請冠巾者進行資格審查後,逐級上報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

(三)按照傳統科儀,舉行冠巾儀式;

(四)完成冠巾儀式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向受冠巾者頒發由「三師」和該宮觀共同簽章的冠巾證。

'''第十條''':冠巾活動結束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應對冠巾者登記造冊,逐級上報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冠巾證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證明或辦理道教教職人員證(道士證)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冠巾證式樣和規格由中國道教協會統一監製,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可向受冠巾者適當收取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制定並公佈。

'''第十四條''':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不遵循本辦法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宣佈冠巾無效,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師父給自己徒弟冠巾,按傳統儀軌辦理。冠巾完成後,由所在宮觀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提請備案,申領冠巾證。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http://www.taoist.org.cn/getDjzsById.do?id=1658 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
==相關條目==
*[[中國道教協會]]
[[Category:中國道教協會]]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