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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宮觀管理辦法
(檢視原始碼)
於 2016年1月7日 (四) 15:03 的修訂
增加 2 位元組
、
2016年1月7日 (四) 15:03
無編輯摘要
#宮觀不得將房產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會所,經營牟利。
'''第十三條''' 各地道教協會和宮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f>中國道教協會:〈道教宮觀管理辦法〉,2015年6月29日修訂,〈 http://taoistcn.gotoip2.com/getDjzsById.do?id=1656 〉 ,2016年1月7日瀏覽。 </ref>
==註釋==
Chishing.lee
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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