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会请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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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会请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中华民国道教界人士申请成立道教会时所拟定的文件之一。民国元年(1912年),以北京白云观主持陈明霖为首的十八位道教界代表,拟定了〈道教会宣言书〉、〈道教会大纲〉及〈道教会请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等三份文件,并上书请求民国政府批准建立道教会组织。其所提出的请求民国政府承认的条件有四款,主要表达了道教会所应该担任的义务与可享有的权利,大致内容如下:

  1. 道教会有“昌明道德、促进共和”的义务(包括说教、教管及慈善等事项),而民国政府也应保护其利益(包括自主处理财产等九项权利)。
  2. 道教会与民国政府是绝对分离的。
  3. 民国政府承认道教会后应订立专门的保护条例,并将其列入法典。
  4. 若道教会认为需要修正这些条件时,今后将向民国政府再次提议。

这些条件,表明了民国时道教界人士在国家政治体制剧变的时期看待道教在新政体下合法存在与继续发展的长远眼光,以及为此做出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道教会布告》,见《藏外道书》,第24册。
  2. 卿希泰主编:《中国道教史》,第4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