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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會請求民國政府承認條件

〈道教會請求民國政府承認條件〉,中華民國道教界人士申請成立道教會時所擬定的文件之一。民國元年(1912年),以北京白雲觀主持陳明霖為首的十八位道教界代表,擬定了〈道教會宣言書〉、〈道教會大綱〉及〈道教會請求民國政府承認條件〉等三份文件,並上書請求民國政府批准建立道教會組織。其所提出的請求民國政府承認的條件有四款,主要表達了道教會所應該擔任的義務與可享有的權利,大致內容如下:

  1. 道教會有「昌明道德、促進共和」的義務(包括說教、教管及慈善等事項),而民國政府也應保護其利益(包括自主處理財產等九項權利)。
  2. 道教會與民國政府是絕對分離的。
  3. 民國政府承認道教會後應訂立專門的保護條例,並將其列入法典。
  4. 若道教會認為需要修正這些條件時,今後將向民國政府再次提議。

這些條件,表明了民國時道教界人士在國家政治體制劇變的時期看待道教在新政體下合法存在與繼續發展的長遠眼光,以及為此做出的努力。

參考文獻

  1. 《道教會佈告》,見《藏外道書》,第24冊。
  2. 卿希泰主編:《中國道教史》,第4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