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办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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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于一九九二年制订的管理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办法,全称为《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当时的中国道教协会认为:正一派道士为数众多,他们历来散居的生活方式以及缺乏管理的现实状况,使得很多地方正一道士的活动出现了与佛教、民间信仰及所谓“封建迷信”等分不清的弊病。为了维护道教的声誉,保障合法的宗教活动,分清道教和“封建迷信”的界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道教协会于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了部分地区“关于散居道士管理问题”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对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的几点意见》,以便切合实际,加强管理工作,保证宗教活动稳定化。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中国道教协会又在第五届代表理事会上讨论、修改并通过了《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1.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且皈依“道、经、师”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能背诵〈祖师宝诰〉和早晚功课经,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能遵守道门规戒。
  2.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当地县以上(含县)道教组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考核、审查、认可,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制作的道士证。
  3. 散居正一派道士可参加当地道教管理组织,尚未成立道教管理组织的地方,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成立道教管理组织。
  4.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包括全真道道教宫观和活动点)参加活动,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点。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本地区道教组织领导下,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分片确定活动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5. 散居正一道士按正一科仪规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诵经、早晚功课、举行香供、斋醮、作道场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扶乩、跳神、算命、看相、抽签、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当地道教组织批准。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6.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的布施,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和道教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众和海外侨胞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加条件的捐赠。
  7.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道教组织交纳会费,具体办法由各地道教组织制订。会费收入主要用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和开展教务活动。
  8. 道教组织对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违法活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证,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9.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这个《办法》的制订意义重大,不仅体现了当时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还保障了合法宗教活动的正常化。

参考文献

  1. 李养正:《当代中国道教(1949—1992)》(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2. 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北京:《中国道教》,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