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宮觀管理辦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Admin讨论 | 贡献2017年8月22日 (二) 16:45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道教宮觀管理辦法》中國道教協會制訂的關於道教宮觀管理的規章制度。1986年6月,中國道協第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曾討論並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試行辦法》;1992年3月6日,道教協會第五屆代表理事會又討論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辦法》。該《辦法》在2015年的新修訂版本共有十五條,強調各地的道教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之下,接受各地道教協會的指導,由道眾自主管理;主張各個宮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方丈、監院(住持、當家)、知客等道教傳統職稱,但同時也應設立專門的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此外,該《辦法》還對宮觀中道眾的管理和教育,以及宮觀的財務、治安、消防管理和文物保護等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並要求各地道教協會和宮觀參照此《辦法》制訂出具體的實施辦法。1987年6月,陝西省道教協會曾根據中國道協制訂的《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試行辦法》,並聯繫陝西道教界的實際情況,制訂出了《陝西省道教宮觀管理試行辦法》。這些《辦法》,對於加強道教宮觀管理、保持宗教活動正常化、維護宮觀秩序、保護文物古跡,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宮觀管理,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保障道教活動正常進行,更好地服務信眾,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道教宮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依法登記,作為道教活動場所開放的宮觀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 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道眾自主管理,並接受道教協會的教務指導。

第四條 宮觀須設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1. 宮觀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傳統的執事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推選產生民主管理組織;
  2. 民主管理組織成員,應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愛教、遵紀守法、道風純正、辦事公道、身體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學識的道士擔任;
  3. 民主管理組織成員任職情況,須公示並經道教協會確認後報該宮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條 民主管理組織的職責:

  1. 團結和引導宮觀道眾和信教群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制教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2. 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規,保障宗教活動正常進行;
  3. 維護宮觀和道教徒的合法權益;
  4. 安排、處理宮觀的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辦好教務和宮觀自養;
  5. 團結和引導常住道眾和廣大信眾,正信正行,服務社會;
  6. 組織道眾參玄悟道,學修並進,提高道眾素質,開展講經說法和道教文化研究,積極培養道教人才;
  7. 保護和維修宮觀建築、文物古跡,保護宮觀環境,搞好宮觀安全消防、清潔衛生,開展文明敬香,建設文化宮觀、和諧宮觀、生態宮觀;
  8. 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9.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10. 定期向宮觀常住道眾報告工作,重大問題須經常住道眾民主討論;
  11. 開展對外友好往來;
  12. 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條 道眾管理和教育:

  1. 宮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自養能力,合理確定宮觀常住道眾數額;
  2. 宮觀可選收愛國守法,信仰道教,年滿十八周歲,有一定文化和修養,家庭同意,身體健康,持有身份證的自願出家或入道者。考察二年以上,對其中安心道教事業,品行良好者,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按相關規定給以冠巾或傳度,確定常住;
  3. 宮觀收徒,由本人申請選擇師父,經師徒雙方同意後,報請該宮觀管理組織批准;
  4. 宮觀要加強對道眾特別是對年輕道眾的培養教育,提高綜合素質,鼓勵學習文化技能,並根據宮觀實際情況提供相應支援。宮觀內的道眾要嚴格遵守「三皈五戒」和廟規戒律,勤於職守,堅持早晚功課修持和傳統儀范,純正道風,道俗有別;
  5. 宮觀要嚴格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份人員;接納其他宮觀道士來本觀參學,必須核驗其身份證、道士證(或符合規定的證明信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對隨意收留人員,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宮觀管理組織要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6. 宮觀道眾外出參學朝山,應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並持限期證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預所到宮觀的內部事務,不得私自在社會上做法事、化緣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活動。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者,視情節輕重按廟規給予遷單等相應處理;
  7. 乾道和坤道應分觀或分院居住;
  8. 宮觀可視情況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宮觀管理制度,不干預宮觀內部管理事務;
  9. 宮觀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為常住道眾辦理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根據自身實際條件,為生活困難的常住道眾提供幫助;安排好年老退居道士的生活。

第七條 宗教活動的管理:

  1. 宗教活動必須在《宗教事務條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按照道教傳統習慣,信教群眾邀請道士到家裡舉行追思、度亡等活動,需經所在宮觀管理組織同意和安排,其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原則;
  2. 在宮觀內進行的敬香、上殿、誦經、講經說法、過道教節日、做道場等正常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3. 宮觀內不得從事擾亂社會治安、騙人騙財和危害公眾身心健康的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強拉或誘惑遊客和信教群眾花高價燒高香;不得將宮觀或殿堂承包給任何企業或個人經營;
  4. 宮觀舉辦傳度、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動,須按程式報批,獲准後方可舉行;
  5. 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在道教宮觀過宗教生活。宮觀在與國外道教界交往時,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則;宮觀在與港澳臺道教界交往時,應堅持互相尊重、互不隸屬、互不干涉的原則;
  6. 宮觀可以接受境內信徒的佈施和境外組織及個人不附加條件的捐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財物。一切佈施、捐款,除明確供養個人外,均歸宮觀所有,並按財務規定及時入帳;
  7. 宮觀可經銷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藝術品等。

第八條 財務管理:

  1. 宮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嚴格執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2. 宮觀應當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事務。財會人員的安排由本宮觀管理組織決定。宮觀要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管理好財務檔案,重大開支要由本宮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財務檢查;
  3. 宮觀的功德箱、捐款箱須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開啟時,該三人應同時在場,點清捐款數額,經登記後交本場所財務人員入帳;
  4. 宮觀的一切經濟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會帳目。宮觀應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將經濟收入及時存入該單位結算帳戶。宮觀經濟收入主要用於日常開支,道教活動支出,安排道眾生活,維修宮觀,保護文物古跡、環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和其他社會服務支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將宮觀的財物據為己有;
  5. 宮觀的一切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都必須登記造冊,統一管理。固定資產的報廢,須經宮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6. 宮觀要定期公佈收支情況,每項收入和支出,單據、帳目清楚,符合財務手續,並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檢查和道眾的監督。

第九條 治安、消防管理:

  1. 宮觀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規定,建立崗位責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2. 宮觀必須完善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器材並按規定更新,備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設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證消防通道出入口的暢通;
  3. 宮觀必須加強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廟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嚴禁在殿堂內進行生產和生活用火用電。設置「嚴禁煙火」和「嚴禁吸煙」等明顯標識,引導信眾在指定地點燃點香蠟和表紙等;
  4. 設置安全監督員監督,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提高道眾消防意識和消防技能,及時消除火險隱患,防止火災發生,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5. 舉辦大型宗教活動要有處置突發事件預案,防止出現擁擠踩踏等事故,確保安全。

第十條 文物保護:

  1. 宮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場所內的文物登記造冊,指定專人管理,制定保護措施,嚴防失竊。宮觀的文物保護、建築的維修,應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
  2. 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贈送、抵押、變賣宮觀的文物;
  3. 宮觀內拆建、改建和新建相關設施等,必須報請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 宮觀要遵照國家《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引導信眾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護好宮觀的自然環境。

第十二條 其他:

  1.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宮觀內設置商業和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和展覽,如確屬必要,須經宮觀同意;
  2. 宮觀的房產和地界應繪製成圖,報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合法手續,領取證書;
  3. 宮觀不得將房產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會所,經營牟利。

第十三條 各地道教協會和宮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

註釋

  1. 中國道教協會:〈道教宮觀管理辦法〉,2015年6月29日修訂,〈 http://taoistcn.gotoip2.com/getDjzsById.do?id=1656 〉 ,2016年1月7日瀏覽。

參考文獻

  1. 李養正:《當代中國道教(1949—1992)》(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2. 中國道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辦法》,《中國道教》,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