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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宮觀管理辦法〉''', [[ 中國道教協會 ]] 制訂的關於道教宮觀管理的規章制度。一九八六年六月,中國道協第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曾討論並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試行辦法〉;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道教協會第五屆代表理事會又討論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辦法〉。該〈辦法〉在二零一五年的新修訂版本共有十五條,強調各地的道教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之下,接受各地道教協會的指導,由道眾自主管理;主張各個宮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方丈、監院(住持、當家)、知客等道教傳統職稱,但同時也應設立專門的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此外,該〈辦法〉還對宮觀中道眾的管理和教育,以及宮觀的財務、治安、消防管理和文物保護等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並要求各地道教協會和宮觀參照此〈辦法〉制訂出具體的實施辦法。1987年6月,陝西省道教協會曾根據中國道協制訂的〈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試行辦法〉,並聯繫陝西道教界的實際情況,制訂出了〈陝西省道教宮觀管理試行辦法〉。這些〈辦法〉,對於加強道教宮觀管理、保持宗教活動正常化、維護宮觀秩序、保護文物古跡,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宮觀管理,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保障道教活動正常進行,更好地服務信眾,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道教宮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依法登記,作為道教活動場所開放的宮觀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動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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