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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宮觀管理,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保障道教活動正常進行,更好地服務信眾,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道教宮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依法登記,作為道教活動場所開放的宮觀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 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道眾自主管理,並接受道教協會的教務指導。
 
'''第四條''' 宮觀須設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宮觀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傳統的執事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推選產生民主管理組織;
'''第十三條''' 各地道教協會和宮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f>中國道教協會:〈道教宮觀管理辦法〉,2015年6月29日修訂, 〈http〈 http://taoistcn.gotoip2.com/getDjzsById.do?id=1656 ,2016年1月7日瀏覽。 </ref>
==註釋==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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