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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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中國道教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於2010年6月23日中國道教協會第8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其後於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9次全國代表會議修訂,主要是對宮觀方丈監院住持3種「主要教職」的任職作出規定。

內容

《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共有19條,主要內容包括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了方丈、監院和住持3個「主要教職」的應具備的條件,第6條規定了這些「主要教職」的職責,而第7至第9條規定了這些「主要教職」的選任方法。

此外,第10條規定了監院及住持任期為每屆5年,可連選連任一屆。若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常住在宮觀裡的道徒的同意,方可延長任期一屆。不過若監院或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提前離職。原則上,宮觀監院和住持一職並不接受年齡為75歲以上的道眾所申請,同時,住持不得兼任其他宮觀的主要教職。

原文

第一條:為加強道教教制建設,促進宮觀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教職,是指道教宮觀的方丈、監院和住持。

第三條:擔任方丈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堅定,品行端正,戒行精嚴,辦事公道,品德服眾,威儀可法;

(三)領受初真、中極、天仙三壇大戒;

(四)年齡40歲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體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經典科儀,具有較高的道學素養,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

(六)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四條:擔任監院、住持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堅定,品行端正,戒行精嚴,辦事公道,待眾謙和,品德服眾,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三)已受戒或受籙;

(四)年齡30歲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體健康;

(五)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畢業於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學水平;

(六)熟悉道教經典科儀,具有較高的道教素養,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

(七)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五條:方丈的職責:

(一)弘揚道法,傳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範、律門之綱領;

(三)指導參玄修持;

(四)督察本宮觀管理組織的行為。

第六條:監院、住持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務活動,主持宮觀事務;

(二)弘揚道法,純正道風,引導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質;

(三)貫徹執行宮觀規章制度,加強宮觀管理,辦好宮觀自養;

(四)負責保護好宮觀文物和建築設施,維護宮觀周圍環境;

(五)依法維護宮觀和常住道眾的合法權益;

(六)引導宮觀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弘揚道教優良傳統和優秀文化。

第七條:宮觀禮請方丈,須經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協商提出人選,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後,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完成備案程序後,方可舉行升座儀式。

第八條:宮觀選任和禮請監院、住持,應堅持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該宮觀前任監院、住持或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提出人選,經當地道教協會審查後,提交該宮觀常住道眾進行民主評議;

(二)監院、住持人選經宮觀常住道眾民主評議獲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後,由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道教協會審核;

(三)當地道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由該宮觀民主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四)完成備案程序後,方可舉行升座儀式。

第九條:中國道教協會直屬宮觀的方丈、監院、住持人選,由該宮觀報中國道教協會同意後,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監院、住持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所在宮觀常住道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延長任期一屆。

第十一條:75歲以上的教職人員,原則上不新擔任宮觀監院、住持。

第十二條:監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宮觀的監院、住持。有特殊情況需要兼任其他宮觀監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監院、住持接受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宮觀常住道眾和道教協會的監督。監院、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違犯道教戒律和宮觀規章制度的;

(三)散佈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言論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五)宮觀重大事務不按民主程序辦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揮霍宮觀財產的。

勸誡的決定,由該宮觀所在地道教協會會長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宮觀所在地道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宮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並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中國道教協會直屬宮觀監院、住持撤銷職務的決定由中國道教協會作出,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註銷其備案。

第十四條:方丈任職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道教戒律,對其懲處的決定由中國道教協會作出。須撤銷職務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註銷其備案。

第十五條:監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六條:監院、住持離職,應當經宮觀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道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十七條:監院、住持正常離職或者提前退居後,由所在宮觀或當地道教協會妥善安排。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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