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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齋

Chishing.lee讨论 | 贡献2013年10月8日 (二) 11:11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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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早期道教儀禮比較簡單,並無執事監齋之稱。南朝高道陸修靜編的《洞玄靈寶說光齋說光燭戒罰燈祝願儀》中才有監齋之職。唐五代以後,監齋之稱在道教齋醮儀式中廣泛使用,直至今日,但其職能已經縮小。

職能

《洞玄靈寶齋說光燭戒罰燈祝願儀》稱,監齋是「司察眾過,彈糾愆失,秉執科憲,隨事舉白,必使允當,不得隱溢」。唐五代的《金籙大齋補職說戒儀》詳列監齋的職責有二,一是監督科儀的進行,「總握憲章,典領科禁,糾正壇職,振肅朝綱」;二是糾正行儀人的錯誤,「周密察非,從容授簡,有嚴有翼,毋濫毋墮」,繩糾愆違,「外能合禮,以全濟濟之儀;內不欺心,免抱忡忡之恨」。唐代道士朱法滿在《要修科儀戒律鈔》中引用《升玄經》列舉監齋秉執憲章的十項要求,其中除監督儀禮之進行外,還有監督供主和前來聽經者。隨時代之發展,內中大多已不適合今日施行。

參考資料

  1. 《金籙大齋補職說戒儀》
  2. 《洞玄靈寶齋說光燭戒罰燈祝願儀》
  3. 《要修科儀戒律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