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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宫观中国道教协会拟定,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21处宫观。

缘起

1981年10月6日至11日,中国道教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与会人士在会议上反映了道教徒及信众迫切要求道教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在会议最后一天,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代局长乔连升应邀讲话,提议“全国有哪些道教宫观需要恢复开放,你们可以讨论一下,开一个名单,提交政府统一考虑”[1]。会后,中国道教协会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提出了《拟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全国重点宫观名单》(计21处宫观)。1982年10月21日至27日,中国道教协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乔连升表示:“我们同中央有关负责同志一起,研究了作为全国重点宫观的名单二十一处,取得了很好的结果。这些宫观,将在各地有关部门共同具体协商后,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道教徒自己管理”[2]不久,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中国道教协会上报的《全国重点宫观名单》。1983年,国务院正式发报了《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1983年60号文件),确认了21处全国重点宫观。

全国重点宫观名单

注释

  1. 1981年《道协会刊》第8期。
  2. 1982年《道协会刊》第10期。

参考资料

  1. 李养正:《当代中国道教(1949-1992)》(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页20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