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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早期道教儀禮簡單,並無用燈的記載。南北朝時期,民眾生活和儀禮中用燈逐漸普遍。南朝高道陸修靜編的《洞玄靈寶齋說光燭戒罰燈祝願儀》中才有儀壇執事侍燈之稱。唐五代以後,侍燈之稱在齋醮儀式中廣泛使用。特別是,元明以後,由於燈儀的流行,侍燈之職更顯重要而突出。至今,道教醮壇上仍有專職侍燈的道士。

職能

《洞玄靈寶齋說光燭戒罰燈祝願儀》稱侍燈是「景臨西方,備辦燈具,依法安置,光焰火燃,恆使明朗。若遇風雨,火勢不立,諮白法師,宜停乃停,不得怠替,輒令闕廢」。唐五代的《金籙大齋補職說戒儀》闡述侍燈之職不僅要置辦晚間照明用燈,而且要「整備缸篝,精嚴燈燭,高下照徹,內外輝華,際夜續明,乘晨收焰,光明道境,輝耀齋壇」。《玄都律》還規定侍燈如有失職,必須罰香或者罰油等。

參考資料

  1. 《太上黃籙齋儀》
  2. 《金籙大齋補職說戒儀》
  3. 《洞玄靈寶齋說光燭戒罰燈祝願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