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道教会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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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经过

民国元年(1912年),由北京白云观住持陈明霖(毓坤)等18名道教全真派代表,于北京发起成立道教会。他们拟定了〈道教会宣言书〉、〈道教会大纲〉及〈道教会请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等三份文献,又于当年7月15日草拟了《道教会上国务总理、袁大总统书》,并于当天由陈明霖等9人,亲赴国务院、总统府上书,请求予以承认。同年8月4日得到批复,准予立案。从此,道教界有了自己合法的全国性组织。

宗旨

力挽颓风,表彰道脉,出世入世,化为而一,务求国利民福,以铸造优秀高尚完全无缺之共和。

事务

分为出世间业与世间业两大类。出世间业有演教门和宣律门,世间业有救济门、劝善门和化恶门。

组织机构

在北京设中央道教总会,在各行省设总分会,各城镇乡设分会。总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机构为三部:

  1. 建立部,下设议事会、审查会和宣发机关;
  2. 行持部,下设演教司、广化司和法务司;
  3. 监察部,下设纠纪司、评议司和黜陟司。

总分会、分会编制法,悉依总会三部制度而较简略。

入会条件

道教信士及一切善男信女(不限种族、不限国籍、不限行业),志愿助扬道教、度化众生者,皆可入会。

会员规约

  1. 会员皆当遵守道教戒条,勤行护持,不得违犯。偶有违犯,宜即忏诲,不得再犯。已犯而不忏诲、改正,当除其会籍。
  2. 会员皆当发慈善心,恒久心行利人济物之事。
  3. 会员皆当研究道教教义,自度度人。
  4. 会员皆当遵守会章,实行道教事业。

会期

总会每年开会一次,以阳历3月1日起,会期7天,事务3天,讲说4天。总分会每年开会二次,分别以阳历2月1日、8月1日起,会期5天,事务2天,讲说3天。

参考资料

  1. 《藏外道书》第24册第472-479页,巴蜀书社版
  2. 卿希泰主编:《中国道教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第四册,第426至4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