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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經過

民國元年(1912年),由北京白雲觀住持陳明霖(毓坤)等18名道教全真派代表,於北京發起成立道教會。他們擬定了〈道教會宣言書〉、〈道教會大綱〉及〈道教會請求民國政府承認條件〉等三份文獻,又於當年7月15日草擬了《道教會上國務總理、袁大總統書》,並於當天由陳明霖等9人,親赴國務院、總統府上書,請求予以承認。同年8月4日得到批覆,准予立案。從此,道教界有了自己合法的全國性組織。

宗旨

力挽頹風,表彰道脈,出世入世,化為而一,務求國利民福,以鑄造優秀高尚完全無缺之共和。

事務

分為出世間業與世間業兩大類。出世間業有演教門和宣律門,世間業有救濟門、勸善門和化惡門。

組織機構

在北京設中央道教總會,在各行省設總分會,各城鎮鄉設分會。總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機構為三部:

  1. 建立部,下設議事會、審查會和宣發機關;
  2. 行持部,下設演教司、廣化司和法務司;
  3. 監察部,下設糾紀司、評議司和黜陟司。

總分會、分會編制法,悉依總會三部制度而較簡略。

入會條件

道教信士及一切善男信女(不限種族、不限國籍、不限行業),志願助揚道教、度化眾生者,皆可入會。

會員規約

  1. 會員皆當遵守道教戒條,勤行護持,不得違犯。偶有違犯,宜即懺誨,不得再犯。已犯而不懺誨、改正,當除其會籍。
  2. 會員皆當發慈善心,恆久心行利人濟物之事。
  3. 會員皆當研究道教教義,自度度人。
  4. 會員皆當遵守會章,實行道教事業。

會期

總會每年開會一次,以陽曆3月1日起,會期7天,事務3天,講說4天。總分會每年開會二次,分別以陽曆2月1日、8月1日起,會期5天,事務2天,講說3天。

參考資料

  1. 《藏外道書》第24冊第472-479頁,巴蜀書社版
  2. 卿希泰主編:《中國道教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第四冊,第426至4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