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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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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是[[中國道教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於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9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本辦法旨在規範全真派的[[冠巾]]儀式。 ==原文== '''第一條''':為繼承道教傳統,加強冠巾活動管理,規範冠巾儀式,根據《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以及《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冠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皈依「道、經、師」三寶,能嚴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規戒; (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識; (四)本人須常住宮觀,並獲度師(即師父)和所在宮觀同意;度師已羽化的,需所在宮觀同意; (五)出家住宮觀學習二年以上,能習誦道教《[[早晚功課經]]》。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學道之士,可以向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全真派宮觀申請冠巾。申請冠巾由本人書面提出,度師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宮觀推薦。度師已經羽化的,需所在宮觀出具推薦函。 '''第四條''':原則上不跨省申請冠巾,因本地條件所限,確需跨省申請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宮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出具同意證明,冠巾宮觀進行核驗;本人常住宮觀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的,由中國道教協會出具同意證明。 '''第五條''':全真派冠巾活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主辦,符合條件的宮觀承辦。 '''第六條''':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二)有合格的[[冠巾師]]、[[攏發師]]和[[引進師]]等三師人選; (三)能如法如儀舉辦冠巾儀式。 '''第七條''':「三師」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領受[[三壇大戒]]; (二)滿發、大領,有良好的全真派風範,威儀可法; (三)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儀,具有一定的道教學識; (四)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八條''':「三師」人選由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提出,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核准後禮聘。 '''第九條''':宮觀承辦冠巾活動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宮觀應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協會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 (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對申請冠巾者進行資格審查後,逐級上報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 (三)按照傳統科儀,舉行冠巾儀式; (四)完成冠巾儀式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向受冠巾者頒發由「三師」和該宮觀共同簽章的冠巾證。 '''第十條''':冠巾活動結束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應對冠巾者登記造冊,逐級上報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冠巾證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證明或辦理道教教職人員證(道士證)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冠巾證式樣和規格由中國道教協會統一監製,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可向受冠巾者適當收取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制定並公佈。 '''第十四條''':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不遵循本辦法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宣佈冠巾無效,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師父給自己徒弟冠巾,按傳統儀軌辦理。冠巾完成後,由所在宮觀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提請備案,申領冠巾證。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http://www.taoist.org.cn/getDjzsById.do?id=1658 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 ==相關條目== *[[中國道教協會]] [[Category:中國道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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