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暫行辦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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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道教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於1998年8月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6屆代表會議修改通過,旨在加強對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

原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維護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權益,促使宗教活動正常化,以利於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道教正一派為龍虎山茅山閣皂山三山符策派系的總稱。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宮觀而散居於城、鎮或鄉村的道教教職人員。

第三條: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須: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二)散居正一派道士應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三)皈依「道、經、師」三寶,有正一法派師承關係,信仰純正。

(四)能背誦「祖師寶誥」和早晚功課經。

(五)能從事正一派日常壇醮儀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規戒。

第四條:散居正一派道士由當地縣以上(含縣)道教組織嚴格按第三條規定考核、審查、認可,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當地道教組織予以發證。道士證統一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

第五條: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在經政府依法登記開放的道教活動場所(包括全真派道教宮觀和活動點)參加宗教活動。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或活動地點。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在本地區道教組織領導下,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分片確定活動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六條: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儀規範,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的誦經、早晚功課、講經說法、舉行香供、齋醮道場等儀式,屬正常宗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趕鬼、看風水等危害社會和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動,必須禁止。按照道教傳統習慣,信教群眾邀請道士到家裡進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動的,必須經當地道教組織批准。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原則。

第七條: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組織可以接受信教群眾的佈施,可以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不附加條件的捐贈,用於宗教活動場所的維修和道教組織開展教務活動。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眾和海外人士索要財物。

第八條: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向道教組織交納一定費用,具體辦法由各地道教組織制定。其宗教收人主要用作維修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教務活動和舉辦社會公益事業。

第九條:道教組織對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違法活動,應及時加以制止,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應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證,並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第六屆代表會議修改通過於1998年9月實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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