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来自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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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于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8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其后于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主要是对宫观方丈监院住持3种“主要教职”的任职作出规定。

内容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共有1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了方丈、监院和住持3个“主要教职”的应具备的条件,第6条规定了这些“主要教职”的职责,而第7至第9条规定了这些“主要教职”的选任方法。

此外,第10条规定了监院及住持任期为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一届。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常住在宫观里的道徒的同意,方可延长任期一届。不过若监院或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离职。原则上,宫观监院和住持一职并不接受年龄为75岁以上的道众所申请,同时,住持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主要教职。

原文

第一条: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

(三)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已受戒或受箓;

(四)年龄30岁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六)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七)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五条: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指导参玄修持;

(四)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八条: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的方丈、监院、住持人选,由该宫观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所在宫观常住道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延长任期一届。

第十一条: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监院、住持。

第十二条: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监院、住持撤销职务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四条:方丈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教戒律,对其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须撤销职务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五条: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六条: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监院、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相关条目